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5號聲請人 高秋香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惟聲請人前為同母異父之胞弟○○○經營計程車業,而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貸款購車,今○○○繳不出車款以致汽車被拍賣,尚欠聯邦銀行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聲請人已代為清償15,000元,其所有之不動產亦因此遭聯邦銀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75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若任由各債權人分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僅干擾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順利進行,亦有害於所有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對於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債權人聯邦銀行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202,566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以96年度裁全字第1006號裁定准許後,聯邦銀行旋依該裁定於同年3月1日提供擔保並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即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日以板院輔96執全月字第755號函請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就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扣押查封登記等情,固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75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宗查明上情無誤;惟按假扣押之目的僅在於凍結聲請人之財產,非但不會使聲請人之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並可作為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基礎,與聲請人所主張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及使聲請人更生程序順利進行之意旨,並無違背,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前揭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尚難認有理由。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於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程程序前有何緊急或必要情形而須為保全處分,且未陳明另有何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故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