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7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
廖志祥 律師 陳忠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六六、九七九九、九九三五、一一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三次,暨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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