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72號上訴人丙○○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