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受處分人   黃俊瑋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10
5年5月19日105年度重秩字第43號裁定處罰罰鍰,因受處分人逾
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新北警重刑
裁字第1053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瑋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俊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1款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處罰
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
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並提出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
書各乙紙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受處分人應繳納
之罰鍰為2,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
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是受處分人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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