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阿雄
被   告  莊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約定,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該契約書之約定條款第27條已約定,
本契約當事人合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甲方(即
原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本件被告係向原告之延平分行辦理貸
款,該分行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此復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文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