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聲請人 張月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月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6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4頁至第5頁)、債權人清冊(卷第7頁)、戶籍謄本(卷第3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1頁至第1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服務證明書(卷第31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7之1頁)、薪資明細表(卷第31之1頁至第31之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27頁至第29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為86,894元、
221,573元,平均每月所得7,241元、18,464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103年9月6日起任職於喬保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據其103年9月至11月明細表,扣除健保費,每月薪資為16,050元、14,273元、19,273元,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為19,273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每月收支明細表、服務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25頁、第31頁、第31之9頁至第31之11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自陳每月平均收入19,273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㈢再查,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
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高於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0,433元(卷第25頁),所陳自屬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9,273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
出10,433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8,840元【計算式:19,273-10,433=8,840】,債權人目前債務總額為961,071元(卷第7頁債權人清冊,縱以聲請人所提每月還款9,000元逐年清償,尚需約107個月【計算式:961,07
1÷9,000=107,四捨五入】,即須近9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