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72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董其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