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權人屏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恊松 上列聲請人與 陳姿妏 、 蘇瓊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屏市財字第11030267600號函,聲請人應更正聲請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陳姿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姿妏、蘇瓊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共同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