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乙○○○
丁○○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乙○○○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9,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惟乙○○○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其餘未據上訴人繳納,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上訴人丁○○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惟丁○○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其餘未據上訴人繳納,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上訴人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859,4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惟甲○○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9元,其餘未據上訴人繳納,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1元、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