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9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戊○○○
2號7聲請人丁○○被繼承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三、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同意書及所有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五、繼承系統表。
六、拋棄繼承聲明狀。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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