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 吳永茂 律師訴訟代理人羅玲郁律師訴訟代理人吳永茂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