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02號抗告人甲○○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120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