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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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47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禮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台協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查詢結果為乙○○,與聲請狀不符)。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