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