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5日對相對人所發大肚蔗廍郵局第0003
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之住所南投縣南投市○
○里○○路○段○○號4樓寄發之郵局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
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
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文件,可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之存證信函
因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
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