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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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78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3日上午9時4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貸款金額、利息未給付,而原告於94年12月2
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債權讓與證明書、交易記錄一覽表、債權讓與公告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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