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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