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等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