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戊○○律師
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復自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丁○○涉嫌提供資金予共犯乙○○(另案審理中)向共同被告丙○○購買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之事實,業據乙○○ 陳明 在卷,復有大批製造安非他命之器具及半成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丁○○與乙○○等人共同製造安非他命之犯嫌確實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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