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蕭維德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