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9號債權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0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釋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 段國林 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暨是否限定、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及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興建住宅社區房地買賣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僅提出戶籍謄本,迄今仍未補正契約書及是否拋棄、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亦未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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