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7年3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