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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