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0號反訴原告凱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反訴被告巧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本訴返還承攬報酬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四萬五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反訴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