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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