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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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小字第13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8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