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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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9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告 徐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