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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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85號
原告 陳偉捷
被告 廖煌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車牌號碼「AQA-8953」之行車執照影本。又原告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㈡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