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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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3號

反訴原告 陳美琪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反訴被告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5日前之利息為7,62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58,8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8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

金額

利息

151,200元

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

5%

7,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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