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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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3號
反訴原告 陳美琪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反訴被告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5日前之利息為7,62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58,8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8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
金額
利息
151,200元
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
5%
7,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