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高美玉
楊貴英 被告 曾正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1年度金重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原告曾正勇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審理後,認為被告與其餘共同被告間並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予以判決無罪在案。是參照前述規定所示,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