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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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江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江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江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8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8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據法務部於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4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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