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泰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泰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39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366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7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0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