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 劉瀞蔚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金宮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95萬2000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3萬60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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