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張玉佩 被告 陳文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文章之刑事妨害自由案件,業於民國99年12月17日17時25分56秒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97號刑案卷宗審判筆錄及公務紀錄可稽。原告遲至同日17時53分許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值班室收狀戳記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上訴程序依法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