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28號聲請人 黃國大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亞達瑪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