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7號上訴人 蘇寬柔
蘇基福 兼訴訟代理 蘇翁淺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春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2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瓊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