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淇因傷害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民國99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