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2號受罰人 鄭政鍾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政鍾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1項或第2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明定;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社團法人台中縣自閉症家長協會於民國100年3月6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同日就任,此有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2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而受罰人遲至100年7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上開法條,處以罰緩新臺幣4,000元。
三、依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4條、第83條第1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