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紹圻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西湖分駐所,上訴人並已於同日至該所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分駐所受理司法訴訟文書寄存、銷毀登記表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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