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7號抗告人 黃云睃黃子涵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曾沛翎曾槥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信豪 等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在民國103年10月25日由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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