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81號原告 陳萬秋 被告 鍾淑娟 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就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12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並未於救濟期間內提起抗告,故原告就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一案業已確定。另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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