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雖提出異議狀,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是本件視為提起抗告),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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