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海選任辯護人廖志祥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即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涉犯重罪、不甘受罰、脫免逮捕為人性之常,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認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1日予以羈押,於103年10月1日第1次延長羈押。茲查其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至
103年11月30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3年11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3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