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哲指定辯護人黃如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黃顗雯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何秀玲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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