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鳳玥 上訴人即被告 劉泰良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楊粹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3萬5,343元及69萬8,631元,上訴人徐鳳玥與劉泰良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9,709元及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