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24號聲請人銅鐵環保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順 上聲請人銅鐵環保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用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