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1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受理98年度簡字第441號妨害名譽一案,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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