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78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2678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00元│95年9月4日│7.975%│95年10月5日│├──┼────────────┼───────────┼───────────┼───────────┤│002│1,000,000元│95年9月4日│7.975%│95年10月5日│├──┼────────────┼───────────┼───────────┼───────────┤│003│5,000,000元│90年3月4日│8.975%│90年4月5日│├──┼────────────┼───────────┼───────────┼───────────┤│004│3,500,000元│90年3月4日│8.975%│90年4月5日│├──┼────────────┼───────────┼───────────┼───────────┤│005│500,000元│90年3月4日│8.975%│9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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