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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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0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靜美

陳俊嘉

林彥甫

莊智超

徐良一

被告 楊坤信

楊奉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弘杰    

附表:

事實及

理由欄

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第2頁

第7行、

第8行

35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20分之36),及其上同段9393建號土地

35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20分之18),及其上同段9393建號建物

第2頁

第17行、

第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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