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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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01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告 楊坤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弘杰
附表:
事實及
理由欄
原記載內容
更正內容
第2頁
第7行、
第8行
35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20分之36),及其上同段9393建號土地
359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320分之18),及其上同段9393建號建物
第2頁
第17行、
第1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