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837號
原   告  王百村
被   告  梁哲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及損賠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1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7,200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
月賠償原告7,200元。嗣於本院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當
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4,40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年2月27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
約定租賃期間自102年2月28日起至103年2月27日止,被
告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租金7,200元,租期屆滿後,兩造因
未另行簽訂新租約,而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詎被告自107
年1月11日起至108年4月10日止,僅陸續繳付部分租金,
尚有租金81,600元未付,扣除被告已繳納之押租金7,200元
,被告尚積欠原告租金74,400元(計算式:81,600元-7,20
0元=74,400元),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
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74,400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被告
房屋租金繳交一覽表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400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昱平

更多裁判書